無所作為的“清官”就是庸官 雍正的用人標準

文章來源: 中國組織人事報  時間: 2020-11-23 15:37

雍正繼位后,他接手的其實不是令人羨慕的盛世,而是康熙創(chuàng)造的盛世之后留下的一個吏治腐敗、效率低下、國庫空虛的爛攤子。但他勤于政事,勵精圖治,經(jīng)過整頓吏治、改土歸流、火耗歸公等一系列重大改革,使經(jīng)濟發(fā)展、政局穩(wěn)定、國庫充盈。在整頓吏治中,不容庸官頗值得稱道。

雍正對封疆大吏極為重視,要求他們不僅僅限于清、慎、勤,而且須具全才、勇于創(chuàng)新、敢于擔當。他在論述巡撫職責時說:“巡撫一官,原極繁難,非勉能清、慎、勤三字便可謂勝任也。用人雖不求備,惟至督撫必須全才,方不有所貽誤。”他對湖南巡撫王國棟這樣評價:“心有余而力不足,清、慎、勤三字朕皆評之,然不能擴充見識,毫無益于地方,殊不勝任?!惫矢锲溲矒崧?,召回京師用為侍郎。雍正要求封疆大吏不僅清正廉潔,而且敢于擔當。雍正八年,代理湖廣提督岳超龍表決心說:為報答皇上厚愛,我一定做到廉潔自律、兩袖清風。雍正不以為然,批示道:要求太低了吧!當官本來就不該貪,這算什么高標準?如果只滿足于“清官”的好名聲,卻倒了油瓶不扶,不就是繡花枕頭嗎?雍正認為,清廉是官員的起碼條件,否則一切免談。貪能誤國,懶也誤國,無所作為的“清官”就是庸官,跟利欲熏心的貪官一樣,都不是好官。

雍正要求省級以下地方官員有作為、敢擔當、不平庸。山東曹縣知縣王錫階,在到任1年多的時間里,對20多起命盜案件沒有一件審完,也沒有拿獲一名人犯。雖然他沒有貪贓枉法,但雍正認為,不干事本身就是失職犯罪。他不僅被罷官,還坐了5年大牢。直隸吳橋知縣常三樂,廉潔安分,但他膽小怕事,以至于地方好多事久拖不決。直隸巡撫李維鈞要把常三樂從縣令職位上調(diào)開,吏部卻以常三樂沒有什么劣跡為由不予批準。雍正得知后指出:常三樂當官軟弱,實屬失職,應當免去官職。雍正七年(1729),臺灣鳳山知縣彭之曇對番民仇殺之事不能及時處理,事后還稱病推卸責任。雍正得報指示,“此等劣員萬不可姑容,況在臺官弁尤為切要”,隨即將不干事的鳳山知縣彭之曇撤職。

雍正對兵部官員要求極嚴,絕不允許平庸無為。云南開化總兵仇元正,人本老實,但因年過花甲不免疏懶,辦事勉強支持,營伍雖不致荒廢,但難有起色。雍正得報,立即勒令其退休,另換精明強悍之員。雍正十一年,他發(fā)現(xiàn)兵部有兩個老郎中已年邁力衰,還在尸位素餐,就責備兵部,像這樣的官員不但干不了什么事,還使得后進的官員不能升遷。于是讓他們退休,同時下文各個部院清查這樣的官員,發(fā)現(xiàn)一個,打發(fā)一個。雍正對兵部官員的任用,在制度上又不拘泥于已有成例。雍正四年(1726),陜西三邊地方的駐防軍隊中出現(xiàn)職務(wù)空缺,在該省一時又沒有合適人選。川陜總督岳鐘琪上奏說,四川武職官員中多有屢經(jīng)戰(zhàn)陣堪任要職者,但按制度不能隔省調(diào)用,所以不敢越例調(diào)動。雍正指示他“不必拘例”,并說“部議不準,朕可特旨允行”。

雍正還要求對有作為、敢擔當、不平庸的官員的任用不要循規(guī)蹈矩。雍正元年,他在指示湖廣總督楊宗仁破格提拔人才時,就要求楊宗仁,如遇到有作為的賢能之員,就破格提拔,不要按資歷升轉(zhuǎn)。他也對廣東總督郝玉麟講,在用人問題上“萬不可拘泥一法一策也”。田文鏡在主政河南、山東期間,清正廉潔,積極推進雍正新政,狠狠打擊貪官污吏,大力整頓官場作風,成績斐然。雍正稱他為模范總督,號召高級官員向他學習。

在雍正治下為官,平庸無為之輩,難以混跡官場。而對有作為、敢擔當、不平庸的官員卻敢于破除定制,大膽提拔重用,從而逐步形成了雍正一朝官員有為、勤勉干事的吏治生態(tài)。

(摘編自11月6日《學習時報》 刁興澤/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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